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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通知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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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通知

          財會〔2024〕1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要求,規范數字經濟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推動會計信息化健康發展,根據《會計改革與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會計信息化發展規劃(2021—2025年)》,我們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進行修訂,形成了《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財政部       


          2024年7月26日


          附件下載: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pdf


          附件 

          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字經濟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推動會計信息化健康發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發揮會計數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化,是指單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數字基礎設施開展會計核算,以及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數字基礎設施將會計核算與其他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的過程。

           

          本規范所稱會計軟件,是指單位使用的專門用于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應用軟件或者其功能模塊。會計軟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采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存儲、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本規范所稱會計軟件服務,是指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的通用會計軟件開發、個性化需求開發、軟件系統部署與維護、云服務功能使用訂閱、用戶使用培訓及相關的數據分析等服務。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系統,是指會計軟件及其軟硬件運行環境。

           

          本規范所稱電子會計憑證,是指以電子形式生成、傳輸并存儲的各類會計憑證,包括電子原始憑證、電子記賬憑證。

           

          電子原始憑證可由單位內部生成,也可從外部接收。

           

          第四條 財政部主管全國會計信息化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會計信息化發展政策、制度與規劃;

           

          (二)起草、制定會計信息化標準;

           

          (三)規范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相關服務;

           

          (四)指導和監督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

           

          第六條 單位應當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機制,保障資金投入,積極推進會計信息化在本單位的應用。

           

          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并依照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

           

          未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崗位的單位,可以采取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或者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會計工作,推進會計信息化應用。

           

          第七條 單位配備會計軟件、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軟件功能和服務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會計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建設,應當根據單位發展目標和信息化體系建設實際需要,遵循統籌兼顧、安全合規、成本效益等原則,因地制宜地推進。

           

          第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明確建設目標和資源投入,統一構建管理機制和標準體系,合理搭建系統框架和內容模塊,科學制定實施步驟和實施路徑,保障內外部系統有機整合和互聯互通。

           

          第十條 單位應當在推動實現會計核算信息化的基礎上,從業務領域層面逐步推動實現財務管理信息化和決策支持信息化,從技術應用層面推動實現會計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信息化制度建設,明確會計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各個領域與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和責任機制。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注重會計信息系統與單位運營環境的匹配,通過會計信息化推動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的優化與革新,建立健全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要求的會計信息化工作體系。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在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加強會計標準化建設,結合單位實際業務場景和管理需求,制定統一的會計核算科目體系、核算流程、財務主數據及會計報表等一系列業務標準,并建立健全內部技術標準和數據標準體系,消除數據孤島,促進數據利用。

           

          鼓勵行業主管部門、大型企業及企業集團對所屬單位統一開展會計標準化建設。

           

          第十四條 單位建設配備會計信息系統,應當根據管理要求、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系統功能、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制開發、購買與定制開發相結合、租用等方式。

           

          定制開發包括單位自行開發、委托外部單位開發、與外部單位聯合開發。

           

          第十五條 單位通過委托外部單位開發、購買或者租用等方式配備會計信息系統,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數據安全等權利和責任事項。

           

          第十六條 會計信息系統業務流程設計、業務規則制定應當科學合理。鼓勵實現業務流程、業務規則配置操作可視化。

           

          會計信息系統應當設定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系統自動執行的業務流程應當可查詢、可校驗、可追溯。

           

          第十七條 對于會計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信息系統,由系統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進行后續處理。

           

          系統自動審核的規則應當可查詢、可校驗、可追溯,其設立與變更應當履行審簽程序,嚴格管理,留檔備查。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遵循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運用技術手段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并將控制流程和控制規則嵌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對違反控制要求情況的自動防范和監控預警。

           

          第十九條 單位建設與會計信息系統相關的業務系統,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需求,加強內部系統協同。

           

          單位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處理,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單位內部數據資源共享與分析利用。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單位會計信息系統與財政、稅務、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具備條件的,應當向接受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交付符合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的電子憑證。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預算單位使用的會計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有關接口標準,實現與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的銜接。

           

          鼓勵單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定期核對往來款項,提高外部交易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積極探索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會計領域的應用,提升會計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約化、自動化、智能化,構建和優化財務共享服務、預算管理一體化、云服務等工作模式。

           

          第三章 會計數據處理和應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數據標準,保證會計信息系統輸入、處理、輸出等各環節的會計數據質量和可用性,夯實會計數據處理和應用基礎。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便捷的電子原始憑證獲取渠道。鼓勵單位通過數據交換、數據集成等方式,實現電子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的自動采集和接收。

           

          第二十五條 單位處理和應用電子會計憑證,應當保證電子會計憑證的接收、生成、傳輸、存儲等各環節安全可靠。

           

          單位應當通過完善會計信息系統功能、建立比對機制等方式,對接收的電子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進行驗證,確保其來源合法、真實,對電子原始憑證的任何篡改能夠被發現,并設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復入賬。

           

          第二十六條 單位會計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準確、完整、有效地讀取或者解析電子原始憑證及其元數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開展會計核算,生成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

           

          單位會計信息系統應當適配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具備處理符合標準的電子會計憑證的能力,并生成符合標準的入賬信息結構化數據文件。

           

          對于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鼓勵其會計信息系統適配注冊會計師審計數據標準。

           

          第二十七條 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原文件,并建立紙質會計憑證與其對應電子文件的檢索關系。

           

          第二十八條 單位以紙質會計憑證的電子影像文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紙質會計憑證,并建立電子影像文件與其對應紙質會計憑證的檢索關系。

           

          第二十九條 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推動電子會計憑證接收、生成、傳輸、存儲、歸檔等各環節全流程無紙化、自動化處理。

           

          第三十條 單位可以在權責明確、確保信息安全的情況下,將一個或者多個會計數據處理環節委托給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臺進行集約化、批量化處理,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鼓勵第三方平臺探索一站式、聚合式服務模式。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和完善電子會計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歸檔和電子會計檔案保管、統計、利用、鑒定、處置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電子會計檔案在傳遞及存儲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加強電子會計資料歸檔和電子會計檔案管理。

           

          符合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的入賬信息結構化數據文件應當與電子會計憑證同步歸檔。

           

          第三十二條 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的電子會計憑證、電子會計賬簿、電子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電子會計資料與紙質會計資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僅以電子形式接收、處理、生成和歸檔保存。

           

          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會計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會計檔案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單位業財融合和會計職能拓展,增強會計數據支撐單位提升績效管理、風險管理、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助力單位高質量發展。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數據與其他財會監督數據匯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推動財會監督信息化。

           

          第三十四條 鼓勵單位運用各類信息技術開展會計數據治理,探索形成可擴展、可聚合、可比對的會計數據要素,豐富數據應用場景,服務價值創造。

           

          鼓勵單位以安全合規為前提,促進會計數據要素的流通使用,發揮會計數據要素在資源配置中的支撐作用,充分實現會計數據要素價值。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向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電子財務會計報告等電子會計資料。

           

          實施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門等監管部門報送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單位接受外部監督檢查機構依法依規查詢和調閱會計資料時,對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會計檔案管理規定要求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提供。

           

          第四章 會計信息化安全

           

          第三十七條 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統籌安全與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切實防范、控制和化解會計信息化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數據安全風險防范,采取數據加密傳輸技術等有效措施,保證會計數據處理與應用的安全合規,避免會計數據在生成、傳輸、處理、存儲等環節的泄露、篡改及損毀風險。

           

          單位應當對電子會計資料進行備份,規定備份信息的備份方式、備份頻率、存儲介質、保存期等,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鼓勵單位結合內部數據管理要求建立會計數據安全分類分級管理體系,加強對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保護。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信息系統安全風險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會計信息系統持續、穩定、安全運行。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全面落實安全保護管理和技術要求,加強會計信息網絡安全風險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會計信息網絡安全,防范病毒木馬、惡意軟件、黑客攻擊或者非法訪問等風險。

           

          第四十一條 單位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計信息化活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單位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和設備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另有限制性規定的電子會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 單位會計信息系統數據服務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存在單位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等情形,其數據服務器部署在境外的,應當在境內保存電子會計資料備份,備份頻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內備份的電子會計資料應當能夠在境外服務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獨立滿足單位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財會監督的需要。

           

          單位應當加強跨境會計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境內外有關機構和個人通過違法違規和不當手段獲取并向境外傳輸會計數據。

           

          單位的電子會計檔案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涉及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涉及人工智能各類活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

           

          第五章 會計信息化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現場檢查、第三方評價等方式對單位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本規范、會計軟件功能和服務規范要求的情況實施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采取組織同行評議、第三方認證、

           

          向用戶單位征求意見等方式對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遵循會計軟件功能和服務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不符合會計軟件功能和服務規范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不符合會計軟件功能和服務規范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反映情況開展調查,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會計軟件服務商提供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不符合會計軟件功能和服務規范要求的,財政部可以約談該服務商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由財政部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規范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規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稌嬰娝慊ぷ饕幏丁罚ㄘ敃帧?996〕17號)、《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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