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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甘肅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22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
為鞏固完善我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切實保障參保失業人員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甘肅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統一和規范我省失業保險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失業保險金政策
(一)統一待遇申領條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有關規定,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憑社??ɑ蛏矸葑C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網上申領失業保險金。社保經辦機構要通過信息系統嚴格比對相關信息,不得要求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
(二)規范待遇期限核定方法。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核定方法為: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3個月;滿6年不滿7年的,領取14個月;滿7年不滿8年的,領取16個月;滿8年不滿9年的,領取17個月;滿9年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增加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2024年8月1日前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仍按原計算方法執行。
(三)規范大齡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政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規定,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后,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失業保險金發放經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廳函〔2023〕125號)有關規定,對失業人員因晚辦退休手續并向前補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依法停發失業保險金,并追回補發期間發放的失業保險金。
二、統一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政策
(一)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按照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省醫保局公布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費率按照參保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現行繳費費率合并代繳。
(二)待遇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流產的女性失業人員,可按參保地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可向當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三)資金支付。為失業人員代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均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按參保地相關規定分別劃撥統籌和個人賬戶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享受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生育保險待遇,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后,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醫療及生育補助金。
三、統一退役軍人享受失業保險金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甘肅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甘肅省加強就業困難退役軍人幫扶工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甘退役軍人發〔2023〕126號)有關規定,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后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并計算。退役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可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和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等除外)。
四、統一失業人員喪葬撫恤金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71號)相關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撫金條件的,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喪撫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撫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五、規范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政策
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參照《關于貫徹執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甘勞社發〔2007〕90號)相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要求,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六、規范失業保險轉移接續政策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暢通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規定,參保職工跨省就業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最后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其他相關待遇,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但在轉出地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按照參保失業人員轉出時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包括失業保險金、領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
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在本省內跨市州轉移就業并參保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轉入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
七、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分工,確保政策落實。各地人社、財政、退役軍人、醫保、稅務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督導各項政策落實,切實維護參保人員權益。醫療保險各統籌地區要在2024年7月25日前明確合并代繳費率并通知當地人社部門,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加強信息互通,確?;鸢踩?。各地人社、退役軍人、醫保等部門要打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強關聯數據共享,實現推送信息互認。各級人社部門要依托全省人社信息一體化平臺,加強信息比對,優化經辦流程,提高服務質效。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嚴格經辦管理,加強風險防控,提升技防能力,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三)加大宣傳力度,確保應享盡享。各市州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切實提高群眾對失業保險政策的知曉度,確保失業保險政策應享盡享。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上相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甘肅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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