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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教育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4〕4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教育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推動稅收優惠政策落地見效,現就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規范申報享受
(一)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下簡稱“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按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向參保地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政策申請表》(附件1)、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經辦機構核實后,于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加蓋經辦機構公章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情況表》(附件2)。經辦機構重點核實以下情況:(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3)申請當月重點群體人員在職狀態。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向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申請。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按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重點群體但未及時申報享受的,可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追溯認定申請,并依法申請退稅,追溯認定期限最長為3年(不含申請當年度)。
政策不設集中申報期。企業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參保地不一致的,由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數據互認共享的方式,優化申報辦理流程。
二、完善協查機制
農業農村部門通過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為納稅人提供脫貧人口身份信息查詢服務。人力社保部門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和“浙里辦”APP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身份信息查詢服務。各級人力社保、農業農村、教育部門要配合同級稅務部門建立人員身份協查機制。
三、推進數據共享
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書信息共享,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脫貧人口身份信息共享,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享受信息共享,為稅收優惠政策申報享受和日常管理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墩憬∪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教育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享受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9〕22號)同時廢止。
附:1.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政策申請表
2.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情況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 江 省 教 育 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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