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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協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的新設立納稅人,同級稅務機關與其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實現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繳納稅(費)款。
二、納稅人已簽訂的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協議書繼續有效,無須重簽。
三、納稅人如有疑問,請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關于與納稅人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協議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關于與納稅人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協議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市縣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及相關文件要求,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需對原《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二、新版《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主要修改內容
(一)協議書編號。原協議書編號分為國稅、地稅,現修改為協議書1對應原國稅,協議書2對應原地稅。
(二)稅務機關代碼(縣區級)。代碼1為原國稅稅務機關代碼,代碼2為原地稅稅務機關代碼。
(三)在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內,《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加蓋稅務機關稅費業務專用章。
三、原簽訂的《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繼續有效
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實行,2018年7月20日前已簽訂的《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三方協議書》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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